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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证书管理办法

日期:2026年05月06日 | 浏览次数:3次

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证书管理,确保印章、证书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基金会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经批准刻制的专用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证书指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书。

第二章、印章管理

(一)印章刻制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凭登记证书依法向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申请刻制,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第五条 新设立或因机构变更、名称更改等原因需刻制印章时,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刻章事由、名称、规格等信息,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印章保管

第六条 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分别保管。保管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印章应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或安全设施完备的场所,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安全。未经基金会负责人许可,不得将印章转交他人保管、使用或带出办公区域。如遇特殊情况需带出使用,须填写《印章外出使用申请表》,详细注明带出原因、使用时间、使用地点、预计归还时间等信息,经秘书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并在当日归还。

第八条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基金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监督下,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明确移交时间、移交人、接收人及印章状态等信息,确保印章交接清晰、准确。

(三)印章使用

第九条 印章使用范围:

1.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通知、报告、公函等正式文件。

2.与捐赠方、合作方签署的捐赠协议、合作协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基金会颁发的各类证书、聘书、奖状、荣誉证书等。

4.用于办理财务业务,如开具支票、发票、财务报表等。

5.其他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需使用印章的情况。

第十条 印章使用程序:

1.一般性事务用印,由用印部门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详细说明用印事由、用印文件名称及份数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到印章保管人员处用印。

2.重大事务用印,如涉及重大项目合作、大额资金运作、重要人事任免等,需由用印部门提出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必要时,需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3.印章保管人员在收到经批准的《印章使用申请表》后,应对用印内容、审批手续等进行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同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详细记录用印时间、用印事由、用印文件名称及份数、批准人、经办人等信息,以备日后查阅。

第十一条 严禁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各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业务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替代使用。如因业务需要,需使用其他印章替代时,必须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上注明替代原因和替代印章。

(四)印章停用与作废

第十三条 基金会因机构撤销、合并、名称变更或印章损坏、遗失等原因需停用或作废印章时,由基金会办公室及时发布印章停用或作废通知,并将停用或作废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或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同时,在基金会内部公告印章停用或作废情况,防止印章被非法使用。

 

 

第三章、证书管理

(一)证书保管

第十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等重要证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或安全设施完备的场所,确保证书安全。

第十五条 保管人员应建立证书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证书的领取、使用、归还等情况,每次使用证书时,需填写《证书使用申请表》,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使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对证书进行检查,确保证书完好无损。

(二)证书使用

第十六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证书使用申请表》,详细说明使用证书的事由、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方式等信息,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证书。

第十七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基金会证书。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 “仅供 [具体用途] 使用,再次复印无效” 字样,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八条 证书如有遗失或污损,保管人员应立即向基金会负责人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对印章、证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印章保管、使用记录及证书使用台账进行审查,确保印章、证书管理使用规范、合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刻制、使用、保管印章或证书,以及在印章、证书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因印章、证书管理使用不当,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本办法与之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